隆文明律师亲办案例
代XX诉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隆文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量:555

案件基本情况:

代X的妻子XXX于2013年6月2日到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XX项目营销中心购买房屋,并交纳了20000元诚意金。2013年6月29日,代XX(乙方)与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一份,其中第一条约定: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交纳定金人民币20000元,认购甲方所开发的大财门项目第x栋X 座XX号商品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最终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面积如有变动,单价不变,乙方逾期未支付定金的,本协议不生效,甲方无须另行通知即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第二条、乙方认购房屋单价为XX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XX元,优惠后,乙方认购房屋单价X 元/,总价为XX元;第三条、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至甲方售楼部办理好全部购房手续,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应签署的法律文件上,同时缴纳应付房款及其他应由乙方缴纳的全部费用,在上述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否则,甲方应将己收取的定金双倍返还乙方,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未在本条约定期限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应签署的法律文件的,本协议自行解除,出卖人无须另行通知即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方,乙方己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上述《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将20000元诚意金转为购房定金。  代X认为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做虚假广告,致使代X未能选购到50000总价的写字楼房屋,代X于2014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 司返还定金2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己付款三倍的赔偿金60000元。

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曾在商业区刊发了户外广告,注明“ XXX,500000起驾中央写字楼,长沙正中心专业写字楼撼市登场”。

律师代理:

本律师做为本案被告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由于公司以前在价格公示上受到过行政处罚,在收到本案起诉状时,公司负责人十分着急。向律师提出较高的要求,本律师在分析案件后,向公司负责人提出两点:(1)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并不构成虚假宣传,首先广告词里面明确是从500 000元起,只要所有楼盘中有50 0000元起的房屋就可以。(2)代X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履行合同内容,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定金条款将收取20000元不予退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案中,代X与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代X主张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导致代浩未能选购到价值20000元定金及利息并支付己付款三倍赔偿金6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展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该条文内容可以分析,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要约,对方当事人对该要约表示承诺,则双方当事人之间即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但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本案中,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销售广告中有关”xxx,500000起驾中央写字楼“等描述,不属于具体而明确的允诺;并且代X在交纳的购房诚意金未转为购房定金的情形下自愿与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房屋单价、面积和总购房款,明确排除了宣传作为要约的可能,同时,该《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系为申明双方权利义务之依据,并非单纯免除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责任、加重代X的责任、排除代X权利的情形,代X在明悉了协议的内容与实际认购房屋的相关情形下可以不与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因此,长沙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宣传的”XXX,500000起驾中央写字楼“不构成虚假宣传,代XX主张要求长沙XX置业返还20000元定金及利息并支付己付款三倍赔偿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代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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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隆文明
  • 执业律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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